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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我國古代的科舉考試,分為童子試和正試兩種。

    首先講童子試。明朝童子試與唐宋不同點,沒有年齡限制。應考者無論年齡大小,均可參加童子試。童子試包括縣試、府試、院試三個階段,三年兩考。丑、未、辰、戌年為歲考;寅、申、已、亥年為科考。

    縣試,明時各縣縣官主持的考試。童生要取得出身(即資格),首先應該在本縣參加縣試。考期多在二月。向本縣署禮房報名,填寫姓名、籍貫、年齡,三代履歷,并取得本縣廩生保結,保證所填屬實。參加五場考試,各場分別試八股文、試貼詩、經論、律賦等。考取以后,才能有參加上一級府試的資格,所以縣試實際上是資格考試。

    縣試日期一般定在二月,入試時,考生領到的試卷上印有號碼,按號入座,進行四場或五場的考試。第一場為正場。第二場為招覆(或稱初覆)。第三場為再覆。第四、五場為連覆。每場考一天,黎明前點名入場,限當日交卷。正場錄取從寬。例如應試者有1000人,正場出案取700人,則700人入初覆場;初覆出案,則取500人,以此遞減,至連覆,剩下人數就不多了。每場考試之后,都要發榜,稱為“發案”。前三場或四場榜文把考生的姓名編號寫成圓形,人們稱為“圓案”,俗稱“圓”,或稱“團”。取在50名以內的為第一圈。圈分內外兩層,外圈30名,內圈20名。也有不分內外,把50名排為一大圈。圓圈中用朱筆寫一“中”字,這個“中”字的一豎還要寫成上長下短,好似“貴”字的上部,取吉祥之意。外層正中提高一字寫的是第一名,其他名次,由左依次排列。因為卷上的考生姓名是彌封的,發案時只能寫座位號,所以被錄取的考生稱為“出圈”或“出號”。最后一次發榜,才將所有被錄取的考生依名次橫排,用姓名發案,稱為“長案”。第一名,稱為縣案首。

    府試,明朝時經縣試錄取的士子得參加上一級的府試,由知府或知州主考。試期多在四月,報名等手續與縣試略同。錄取之后,方能再參加院試。

    院試,明朝由各省學政(及學臺)主持的考試。曾被府試錄取的士子,可以參加院試。由于學政稱提督學院,所以又稱院試。報名手續與府試、縣試略同。考試合格之后,得入府學或縣學讀書,謂之“入學”。確定其為生員身份,才能參加本省的正試。

    再講正試。童子試在經過院試合格錄取后方可參加正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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